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保險上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甲○○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 5月1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上訴, 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00元,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 委任律師或與上訴人有一定關係且具律師資格之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送達翌日起7日內, 逕向本院補正,逾期駁回之。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