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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再字第68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劉勝吉鄭威莉蘇芹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字第68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東光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

29日本院98年度建上字第6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之原因為限,此項原因亦即再審理由,必須於訴狀中表明之(見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否則其訴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最高法院70年台再字第3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再審原告於民國98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之再審訴狀,僅云不服本院98年度建上字第63號民事判決,於法定30日內提起再審等語,並未表明任何法定再審原因,依上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之訴為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蘇芹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再字第68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委任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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