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易字第13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上易字第139號
- 上訴人
- 即附帶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傳中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華興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亘瑩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附帶上訴人
- 榮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羅美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5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上易字第139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5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