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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
    林金村湯美玉王麗莉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乙○○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上字第28號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王彩又律師 張淑美律師 上 訴 人 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吳佩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 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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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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