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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再易字第8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魏麗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再易字第8號

再審原告
聯民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原告與相對人乙○○間,因給付退休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98年7月8日本院98年度勞上易字第3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以下同)515,100元,應徵裁判費8,4

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 1項但書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 7日以內,如數補繳

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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