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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易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黃熙嫣林玲玉陳玉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易字第1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被上訴人
林中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古乾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林中林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林中林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陳玉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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