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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易字第2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王聖惠謝碧莉邱瑞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易字第22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綠實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7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邱瑞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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