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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字第7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林恩山郭松濤陳雅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字第70號

上訴人
巨展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汎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麗真律師
被上訴人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瑩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8 月25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陳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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