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01號

給付分配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陳駿璧陳邦豪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101號

抗告人
藍志堅(即祭祀公業藍引之管理人)

      藍信華(即祭祀公業藍引之管理人)

      藍政雄(即祭祀公業藍引之管理人)

      藍達秋(即祭祀公業藍引之管理人)

      藍淥喬(即祭祀公業藍引之管理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4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按祭祀公業經登記為法人者,應依記載法人之例,載為「OO法人某祭祀公業」,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祭祀公業尚未登記為法人者,應按非法人團體之例,載為「某祭祀公業」, 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參照)。查相對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列祭祀公業藍引之管理人即抗告人為被告( 原審卷第2頁),嗣具狀更正被告為「祭祀公業藍引」,抗告人則改列為其法定代理人(原審卷第46頁)。而藍引祭祀公業業經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有祭祀公業藍引管理組織規約、派下員名冊 、申請書及台北市內湖區公所函可稽(原審卷第48-64頁),相對人依上開規定,記載被告為藍引祭祀公業,並列管理人即抗告人為其法定代理人,核無違誤。本件被告既為藍引祭祀公業本身,而非各該管理人,揆諸首開說明,自應以藍引祭祀公業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即台北市○○區○○路2段200巷8弄1號(原審卷第48頁 )之法院為其管轄法院。從而,原法院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無違誤。抗告論旨以抗告人為本件訴訟之當事人,其中抗告人藍政雄住台北市松山區、抗告人藍達秋住台北市中正區,原法院有管轄權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王麗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顧倪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01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分配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