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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490號

給付分配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490號

原告
丁○○
原告
己○○
被告
藍引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甲○○

      乙○○

      丙○○

      戊○○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分配款,而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規定,原告所提出派下員名冊影本既有向臺北市政府辦理申報,並經原告具狀更正以祭祀公業為被告,其管理人則屬法定代理人(參見最高法院97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意旨),均可見本件被告應為祭祀公業藍引本身,並非各該管理人,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2段200巷8弄1號」,既有原告所提出被告管理規約影本第三條之記載可證,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是依前揭規定意旨說明,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490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分配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