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85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1858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丙○○等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8號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原法院裁定意旨略以:原法院98年8月31日所為之96年度重訴字第138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之正本與原本不符,爰裁定更正如附件所示。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更正裁定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之相對人丙○○應給付抗告人之美金463,120.58元,更正為美金251,617.51元,將主文第三項之相對人乙○○應給付抗告人之新台幣(下同)20,770,272元更正為10,432,047元,足以改變判決結果,已逾誤寫、誤算或顯然錯誤之範圍,該更正裁定並不合法,爰聲明廢棄原更正裁定云云。
三、按「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98年8月31日96年度重訴字第138號判決,已提起上訴,現由本院98年度重上字第686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是依上開規定,抗告人對於原審更正之裁定,即不得抗告,本件抗告,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