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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503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黃豐澤鄭純惠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03號

聲請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98年度存字第382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存字第3828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肆佰柒拾柒萬玖仟肆佰伍拾柒元之國泰世華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抗字第1186號停止強制執行裁定,曾補提供新臺幣(下同)477萬9457元之擔保金為擔保,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存字第382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個人財務因素,爰以同面額之國泰世華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明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503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變換提存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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