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3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32號
- 上訴人
- 交通部
- 法定代理人
- 毛治國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慧如律師
- 被上訴人
-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少康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暉律師
簡泰正律師
何方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01地號「新北市○○區○○段570-地號」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570-1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附表編號01之地號應為新北市○○區○○段570-1地號,惟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為新北市○○區○○段570-地號,自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