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林鄉誠、張蘭、梁玉芬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當事人大眾旅行社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154號上 訴 人 大眾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麗珍律師 劉雅洳律師 上 訴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淑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梁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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