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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226號

確認法定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鄭三源邱琦呂太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226號

                   95年度重上字第474號

上 訴 人即

主參加被告  奕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主參加被告 東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主參加被告 東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壬○○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主參加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辛○○

       王行正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定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因言詞辯論通知送達不合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0月20日上午10時30 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呂太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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