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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張蘭黃麟倫鄭純惠

  • 原告
    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26號主參加原告 甲○○ 丙○○ 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德凱. 上列主參加原告因與主參加被告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本院二審程序提起主參加訴訟,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5,000,000元,應徵裁判費480,000 元,未據主參加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 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鄭純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劉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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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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