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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2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張蘭黃麟倫鄭純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26號

主參加原告 甲○○

      丙○○

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德凱.

上列主參加原告因與主參加被告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本院二審程序提起主參加訴訟,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5,000,000元,應徵裁判費480,000元,未據主參加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鄭純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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