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2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26號
主參加原告 甲○○
丙○○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王德凱.
上列主參加原告因與主參加被告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本院二審程序提起主參加訴訟,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5,000,000元,應徵裁判費480,000元,未據主參加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26號
主參加原告 甲○○
丙○○
上列主參加原告因與主參加被告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本院二審程序提起主參加訴訟,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5,000,000元,應徵裁判費480,000元,未據主參加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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