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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298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張劍男翁昭蓉陳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298號

上訴人
高彗祝(即陳鴻鳴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光明(即祭祀公業周元榮管理人)間因返還土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298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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