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29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298號
- 上訴人
- 高彗祝(即陳鴻鳴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光明(即祭祀公業周元榮管理人)間因返還土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29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光明(即祭祀公業周元榮管理人)間因返還土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