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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349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張劍男翁昭蓉陳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349號

上訴人
榮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武成
上訴人
鑑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黃詩惟
上訴人
炘榮法蘭鋼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華
上訴人
廣野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正雄
上訴人
東亞齒輪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祐嘉
上訴人
鍵輪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祐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複代理人
邱瑛琦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區機器工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徐秀滄
訴訟代理人
陳美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複代理人
王瑩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3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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