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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王聖惠邱瑞祥謝碧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5號

上訴人
台灣衛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庚○○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辛○○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台灣衛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8年12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謝碧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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