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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張宗權林曉芳周玫芳
  • 法定代理人
    吳信傑、葉曉夫

  • 上訴人
    嘉信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達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572號上 訴 人 嘉信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傑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傑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林新傑律師 上 訴 人  達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曉夫 訴訟代理人 朱麗容律師 董浩雲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韋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 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周玫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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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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