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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57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張宗權林曉芳周玫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572號

上訴人
嘉信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傑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傑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
上訴人
達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曉夫
訴訟代理人
朱麗容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董浩雲律師
複代理人
王韋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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