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57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572號
- 上訴人
- 嘉信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傑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信傑
- 訴訟代理人
- 蔡茂松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新傑律師
- 上訴人
- 達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曉夫
- 訴訟代理人
- 朱麗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董浩雲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韋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