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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張宗權林曉芳鄭純惠

  • 當事人
    遠雄自貿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643號上 訴 人 遠雄自貿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陳友炘律師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健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乙○○為被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蕭登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原以主任蕭登科為其法定代理人,嗣於本院裁判前之99年7月16日變更主任為乙○○,有交通部派令可 稽,自應由乙○○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及續行本件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鄭純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劉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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