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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7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張劍男彭昭芬翁昭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78號

上訴 人即

被上訴人
宏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乙○○
即清算人
上訴 人即
被上訴人
宏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複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被上訴人
茗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月21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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