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17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175號
- 上訴人
- 蕭振德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東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淑茹律師
- 複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吳思遠
- 被上訴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郭帟志
陳明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正豐」應更正為「邱正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邱正雄,惟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記載為邱正豐,自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