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30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300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文明律師
- 被上訴人
- 戊○○
- 被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辛○○
- 被上訴人
- 壬○○○
- (前列四人共同送達.己○○庚○○癸○○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223,577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51,036元,已繳納80,071元,尚應補繳270,965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下同)99年4月22日送達予上訴人,上訴人旋於同年4月30日就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經最高法院於99年6月24日裁定駁回。茲上訴人已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