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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劉勝吉鄭威莉連正義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佰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55號上 訴 人 佰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俊哲律師 上開當事人與乙○○等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主文第二項「被告佰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座落桃園縣新屋鄉○○段第813 地號土地如(原判決)附圖一所示E部分面積19.3平方公尺、F1部分面積311.82 平方公尺、F2部分面積177.48平方公尺、G部分面積233.52平方公尺、H部分面積658.51平方公尺、I部分面積865.41平方公尺、J部分面積938.1平方公尺、K部分面積431.23平方公尺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所占用該地號土地全部面積10,527.37 平方公尺土地交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核其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2,636,850元(土地面積10527.3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 現值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848元,除已繳第二審41,595元外,其餘671,2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連正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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