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23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239號
- 上訴人
-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莊柏林律師
- 上訴人
-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江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當選無效事件,兩造均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各自就不利部分提起上訴,而查本件訴訟係請求確認萬象特級大廈97年6月30日公告第21屆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暨該屆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經核應屬因財產權涉訟,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其等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上訴人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裁判費各1萬7335元、2萬6002元、2萬6002元,除已繳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裁判費各3000元、4500元、4500元外,尚不足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裁判費各1萬4335元、2萬1502元、2萬1502元,合計5萬7339元未據繳納;上訴人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則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6002元,除已繳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外,尚有2萬150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