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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239號

確認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張蘭邱瑞祥黃麟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239號

上訴人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柏林律師
上訴人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當選無效事件,兩造均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各自就不利部分提起上訴,而查本件訴訟係請求確認萬象特級大廈97年6月30日公告第21屆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暨該屆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經核應屬因財產權涉訟,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其等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上訴人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裁判費各1萬7335元、2萬6002元、2萬6002元,除已繳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裁判費各3000元、4500元、4500元外,尚不足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裁判費各1萬4335元、2萬1502元、2萬1502元,合計5萬7339元未據繳納;上訴人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則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6002元,除已繳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外,尚有2萬150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黃麟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239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當選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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