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30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303號
- 上訴人
-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宇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漢榮律師
- 被上訴人
- 永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蔡順雄律師
曹詩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0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303號
曹詩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0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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