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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39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藍文祥張競文陳麗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390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科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99年9月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論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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