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39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390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祖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科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謝曜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99年9月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論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39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99年9月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論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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