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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601號

請求股票過戶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王聖惠邱瑞祥呂淑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601號

上訴人
和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股票過戶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3月24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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