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654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王聖惠謝碧莉邱瑞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654號

上訴人
安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更名前為涂.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被上訴人
鴻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8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邱瑞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6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