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65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654號
- 上訴人
- 安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更名前為涂.
- 訴訟代理人
- 劉岱音律師
- 被上訴人
- 鴻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蘇衍維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8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65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8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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