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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6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劉勝吉連正義蘇芹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675號

上訴人
富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律師
複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被上訴人
台龍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複代理人
林傳欽律師

上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6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8庭法庭

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蘇芹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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