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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6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黃熙嫣陳玉完李國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695號

上訴人
人情味小鎮A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家賢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被上訴人
駿億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壁合
訴訟代理人
王富茂律師
被上訴人
劉履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第四項記載被上訴人名稱為「人情味小鎮A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駿億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李國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姚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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