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69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695號
- 上訴人
- 人情味小鎮A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周家賢
- 訴訟代理人
- 張藝騰律師
- 被上訴人
- 駿億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璧合
- 訴訟代理人
- 王富茂律師
- 被上訴人
- 劉履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及100年8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書為「蔡壁合」者,應更正為「蔡璧合」。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