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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773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蕭艿菁楊絮雲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773號

上訴人
游馬秋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淑媛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查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60,000元(見本院卷㈠第36頁反面),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麗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773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