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813號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乙○○ 甲○○○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隆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車班通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經核乙○○、甲○○○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37萬1,091元、17萬8,622元(見本院卷第11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分別為6,120元、2,820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