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826號上 訴 人 晉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宇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9,325元, 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8,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周舒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鄭麗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