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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蕭艿菁楊絮雲周舒雁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宇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複代理人
游香瑩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晉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周舒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麗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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