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99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995號
- 上訴人
- 戊○○
- 上訴人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良財律師
- 複代理人
- 游香瑩律師
- 被上訴人
- 宏駿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6月23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11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995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6月23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11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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