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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9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黃豐澤林麗玲鄭純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999號

上訴人
東吳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鄭純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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