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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8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林敬修張靜女吳青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280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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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一號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依其與被上訴人於民國95年2月20日所簽訂之「委託經營契約書」第6條第4項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營運週轉金新台幣60萬元(見原審卷第30頁),經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經查,兩造於上開時間所簽訂之委託經營契約關係是否存在之爭議,經被上訴人另案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於95年2月20日所簽訂之委託經營契約關係不存在」,原審法院另案以97年度訴字第1561號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現由本院以98年度上字第425號審理中(見本院卷第130至138頁),而本件被上訴人應否為本件給付,係以另案原審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61號確認兩造間上開委託經營契約關係是否存在為依據,準此,本件自有於另案原審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61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茲被上訴人為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聲請,核無不合,爰為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吳青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麗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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