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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735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彭昭芬翁昭蓉陳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735號

上訴人
彬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訴人
上弘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雅慧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英豪律師

      陳培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審判長法官張劍男」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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