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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劉勝吉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展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750號上 訴 人 展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劉世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大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 。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7條之規定,或於判決 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 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㈠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㈡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㈢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㈣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 證據者。 ㈤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 ㈥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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