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937號上 訴 人 凌惠電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2月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7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黃國忠 法 官 郭松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