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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95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王聖惠邱瑞祥呂淑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954號

反訴原告
乙○○
反訴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之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於第二審提起反訴者,除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2項第1款之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第2款之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第3款之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外,非經他造之同意,不得提起反訴,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2項之規定甚明。

二、查反訴原告於本件訴訟中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956,320元云云,無非以反訴被告、與鄧正芳、鄧正乃為仙人跳,反訴被告涉犯傷害、恐嚇之行為而請求損害賠償云云(見本院卷34頁、35頁),經核反訴原告所主張之情形,並不具備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2項第1至3款之反訴要件,是其提起反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954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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