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㈠字第15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㈠字第153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洪士淵律師
- 被上訴人
- 奇葳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追加主張關於匯入被上訴人帳戶款項之金額及被上訴人就原審判決附表壹之二編號4所示款項新臺幣(下同)466,216元存入陳彥旭聯邦銀行帳戶,是否係自被上訴人所有客票存入,暨原審判決附表壹之三編號141所示款項6萬元存入陳彥旭帳戶款項是否被上訴人所有款項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1月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