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㈠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地下室共有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王世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㈠字第3號上 訴 人 王世杰 王世賢 王梅桂 王桂霞 王黛娜 王俊智 王維萍 王藝錡 兼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王麗美 李錫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追加 被告 王藝錡 訴訟代理人 王麗美 追加 被告 王譽儒 法定代理人 陳麗安 被上 訴人 吳昌芳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被上 訴人 錢樂容 周明淑 古勇珍 楊秋宿 朱思敏 朱思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律師 被上 訴人 葉茂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下室共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頁第⒋點第6 行中關於「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即現行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記載,應更正為「土地登記規則第73條(即90年9月14日內政部(90)台內中地字第9083411號令修正發布之土地登記規則第82條)」。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81年5月30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8181119號函訂定發布「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之第11條規定,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應為共同使用部分,如其屬80年9月18日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釋前請領建造執照建築完成,依使用執照記載或由當事人合意認非屬共同使用性質並領有門牌地下室證明者,得依當時適用之土地登記規則第73條(並非被上訴人吳昌芳主張之同規則第76條)(即90年9 月14日內政部(90)台內中地字第9083411 號令修正發布之土地登記規則第82條)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見原審卷1第165頁)。是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