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㈠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林金村、李慈惠、王麗莉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上訴人影像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兆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㈠字第41號上 訴 人 影像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被 上訴人 兆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溫惠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余姿慧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㈠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