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㈠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林金村、周祖民、王麗莉
- 法定代理人陳鈴枝、李明恆
- 上訴人影像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兆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㈠字第41號上 訴 人 影像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鈴枝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被 上訴人 兆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恆 訴訟代理人 溫惠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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