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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㈠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林金村周祖民王麗莉
  • 法定代理人
    陳鈴枝、李明恆

  • 上訴人
    影像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兆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㈠字第41號上 訴 人 影像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鈴枝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被 上訴人 兆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恆 訴訟代理人 溫惠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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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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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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