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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保險上字第4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劉靜嫻湯美玉謝碧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上字第4號

上訴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 5月1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上訴, 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00元,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 委任律師或與上訴人有一定關係且具律師資格之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送達翌日起7日內, 逕向本院補正,逾期駁回之。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靜嫻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碧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保險上字第4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